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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府為反映晶片護照發行所增加之成本,於 2008/12/26公告修正「中華民國普通護照規費收費標準」;惟為配合晶片護照之發行,將 2008/12/29 2009/12/31訂為晶片護照宣導期,期間各項護照規費維持不變。

 

    鑒於宣導期即將於本 2009/12/31結束,自明 2010/1/1起,一般10年效期、遺失補發及污損換發護照之規費將由現行之新台幣1,200元(國外為美金36元)調整為新台幣1,600元(國外為美金50元)未滿14歲者及男子年滿14歲以上未免除兵役義務或尚未服役者,因其護照效期較短(分別為5年及3),護照費用維持不變。外交部鼓勵民眾於年底前儘早申辦(換)護照,以節省費用。此外,晶片護照有先進之防偽設計,更具國際公信力,也有助於持照人旅行通關及申請簽證。又為提高我國晶片護照普及率,所持護照非屬 2008/12/29後所發行之晶片護照者,無論是否到期或所餘效期長短均可申辦(換)新護照。

為避免申辦人潮大量集中於年底前一兩週,造成大排長龍之不便,外交部將舉辦抽獎活動鼓勵民眾儘量提早辦理。凡於 2009/10/12 2009/12/18期間申辦(換)護照者,外交部將每週抽出8名幸運者贈送與護照費用等值之新台幣1,200元禮券。

另為考量護照設備每日最大作業量及人力限制,同時確保護照品質及審核要求,外交部將自 2009/12/21 2009/12/31期間,限定每日最高收件數如下:外交部領事事務局5,000件、中部辦事處(台中)1,200件、南部辦事處(高雄)1,500件、東部辦事處(花蓮)100件;超過當日限量之申請案,將視情況延後發照。

【備註】

民眾倘有任何申辦()護照之疑問,均可逕向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及中部、南部、東部辦事處洽詢。

一、   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:http://www.boca.gov.tw

二、    服務電話:02-2343280702-234328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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